快訊

保持沉默不等於心虛 談被告的緘默權

示意圖:天秤

一位擔任過國民法官的朋友曾問我:「如果他是清白的,為什麼不說話?」這句話道出許多人對緘默權的直覺疑問,也提醒我們,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保障的權利,仍需要更多社會溝通。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其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並得選任辯護人。緘默權的意義在於,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在檢察官,被告沒有義務自證己罪,法院也不得僅因被告保持沉默,就推斷其有罪。

現實中,被告選擇沉默的理由很多:可能是緊張而無法清楚表達、擔心說錯話被斷章取義,或是在律師建議下等待證據完整後再陳述。這些都是防禦策略的一部分,不應被等同於「心虛」。

人民參與審判,讓法庭更貼近社會,也讓刑事程序的基本原則必須被更多人理解。無罪推定與緘默權不是為壞人開脫,而是確保每一個人在面對國家追訴時,都能得到公平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