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貿易公司擔任業務助理的林姓女子,向主管告知懷孕後不到一週,就被公司以「工作能力不足、不能勝任」為由解僱。林女不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法院審理後判決林女勝訴,公司須讓她復職並給付解僱期間的薪資。
公司主張林女多次報表出錯,已達勞基法所定「不能勝任工作」的程度。但法院調查發現,公司從未對林女進行考核或給予改善機會,相關缺失也多屬輕微,且解僱時間點緊接在告知懷孕之後,難以排除是因懷孕而給予差別待遇。
判決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明定不得以受僱者懷孕作為解僱的理由;而依勞基法以「不能勝任」解僱,也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應先採取輔導、調職等較輕微的手段。本案仍可上訴。
勞動法律師表示,懷孕員工若遭不當解僱,除了可向法院提告,也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雇主若違反性平規定,主管機關可依法裁處罰鍰並公布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