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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擅換門鎖逼退房客 法院判強制罪拘役50日

示意圖:房屋

李姓房東不滿房客遲繳兩個月租金,趁對方外出上班時找鎖匠更換大門門鎖,並把房客的衣物、電腦打包堆在樓梯間。房客報警提告,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強制罪判處李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李男辯稱,房客欠租在先,他只是「收回自己的房子」。但法院指出,租約在依法終止前,房客對租屋處仍有合法占有使用的權利,房東即使有欠租爭議,也應循催告、終止租約及訴訟程序處理,不能以換鎖方式自力救濟。

法官認為,李男更換門鎖使房客無法返家,已屬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考量李男犯後坦承犯行,且房客確有欠租情事,因此從輕量處拘役。

律師提醒,依民法規定,房屋租賃的欠租總額達兩個月租金時,房東應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逾期仍未付款才能終止租約;若房客仍不搬離,則應向法院起訴請求遷讓房屋,切勿自行斷水斷電或換鎖,以免反成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