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去年深夜酒後駕車返家,行經路口時撞上正在送餐的外送員,造成對方送醫不治。一審依刑法酒駕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張男以已與家屬達成部分和解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張男事發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毫克,遠高於刑法規定的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他雖坦承犯行,但僅賠付部分金額,被害人家屬也在庭上表示無法原諒,難認有減輕其刑的事由。
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議庭認為,一審量刑已審酌張男犯後態度、和解進度與家屬意見,並無過重或失當,因此予以維持。全案仍可上訴。
律師提醒,酒駕肇事除了刑事責任,民事賠償同樣跑不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雖會先行理賠被害人,但保險公司依法可在給付範圍內向酒駕駕駛人代位求償,最後仍由肇事者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