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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再只是證人 刑事「訴訟參與」制度怎麼用?

示意圖:天秤

過去在刑事訴訟中,犯罪被害人往往只能以證人身分出庭,對案件進行難以表達意見。2020年刑事訴訟法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後,特定重罪的被害人或家屬可聲請參與訴訟,在法庭上取得更完整的程序地位。

可以聲請訴訟參與的案件,包括因故意或過失犯罪致人於死或重傷、殺人、性侵害、強盜、擄人勒贖等重大案件;被害人死亡或無法行使權利時,其配偶、直系血親等家屬也可提出聲請,由法院審酌案件情節後裁定是否准許。

獲准參與訴訟後,被害人可以委任代理人閱覽卷宗、對證據表示意見,並就科刑範圍陳述意見;法院也可依聲請在法庭內提供適當的隔離措施,避免被害人與被告直接面對。

實務上,若被害人無資力委任律師,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法界也提醒,訴訟參與是保障被害人知情與表意的機會,但最終的事實認定與量刑仍由法院依證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