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購物節將至,網購衝動下單後反悔的情況屢見不鮮。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透過網路、電視購物等通訊交易購買商品,消費者可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這7天是「猶豫期」而不是「試用期」,消費者可以檢查商品,但若使用到影響商品價值的程度,業者可能要求負擔回復原狀的費用。最好在期限內以有紀錄的方式通知業者,並保留寄件憑證。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部分商品不適用7日解約權,例如易於腐敗或保存期限較短的食品、依消費者要求客製化的商品、報紙期刊雜誌、經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以及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
另外,業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7日解約權,該約定無效。若遇業者拒絕退貨,消費者可向地方政府消保官申訴,或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