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約200戶的社區,近日爆發前任管委會主委挪用管理費爭議。新任委員查帳時發現,前主委任內多筆「修繕費用」缺乏發票與估價單,部分款項更直接匯入其親友帳戶,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管委會已決議提告。
住戶表示,社區過去財報多以簡單表格公告,少有人仔細核對,直到電梯汰換工程需要動用公共基金,才發現帳上餘額與預期落差甚大。管委會已向警方報案,並委任律師追討款項。
律師指出,主委若利用職務上持有管理費的機會,將公款挪為己用,可能涉犯刑法業務侵占罪,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上,管委會也可以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委會應定期公告財務收支,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請求閱覽或影印會計帳簿與憑證。律師建議住戶善用查帳權利,並在規約中明定一定金額以上的支出,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委員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