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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禁止報稅、不給遷戶籍? 租屋契約這些條款不能寫

示意圖:文件

不少房東在租約中寫上「房客不得申報租屋費用」、「不得遷入戶籍」等條款,房客為了租到房子只好簽名。內政部提醒,依住宅租賃相關契約規範,這類限制承租人權利的約定屬於不得約定的事項,即使簽了也不生效力。

除了報稅與戶籍,相關規範也不允許約定拋棄審閱期間,房客簽約前有權把契約帶回審閱。押金同樣受法律限制,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至於房屋修繕,除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外,依民法原則上由房東負擔。

律師指出,房客依法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主張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租約也是申請租金補貼的重要文件;房東禁止申報,往往是為了避免租金收入曝光。但出租所得本就應依法申報,房客據實申報並不構成違約。

簽約前,房客可上內政部網站下載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對照,發現不合理條款可先與房東協商刪除。若已簽訂含有無效條款的契約,房客仍可主張該條款無效,其餘部分則依法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