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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證人沒見過雙方竟無效? 律師解析離婚4大眉角

示意圖:家庭

一對夫妻協議離婚,簽好離婚協議書也辦妥戶政登記,多年後卻因財產爭議鬧上法院,才發現當初協議書上的證人根本沒有親自確認雙方離婚的真意,法院因而認定離婚不生效力。律師提醒,離婚看似簡單,程序上卻有不少眉角。

第一,依民法規定,協議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再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三者缺一不可。證人不必在同一時間簽名,但須確實知悉雙方有離婚的真意,否則可能事後被認定無效。

第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可由雙方協議由一方或共同任之,協議不成時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第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知有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第四,若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可先聲請保護令保障安全,再處理離婚事宜。律師建議,簽署離婚協議前,最好把子女扶養費、會面交往方式與財產分配都寫清楚,避免日後衍生更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