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減少民眾往返法院的時間與交通成本,民事訴訟法明定法院可以利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進行審理。近年司法院持續擴充遠距視訊設備與線上作業平台,讓視訊開庭從疫情時期的權宜措施,逐步成為常態選項。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時,法院認為適當,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視訊方式審理。民眾可具狀表明希望視訊開庭並說明理由。
實務上,案件若需要現場勘驗、當事人身分確認困難,或雙方爭執激烈需要當庭對質,法官仍可能要求到庭。獲准視訊開庭後,當事人應依法院通知的時間與連線方式準時上線,並確保環境安靜、網路穩定。
律師提醒,視訊開庭與實體開庭具有相同效力,陳述同樣會記載在筆錄內,不可因為身在家中就隨意離席或由他人代為發言;若連線中斷,也應立即依法院提供的方式聯繫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