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愈來愈多長輩開始預立遺囑,希望避免子女日後為遺產爭執。但我在實務上看過不少自書遺囑,因為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被法院認定無效,立遺囑人的心意最後無法實現,反而引發更多家族紛爭。
第一個常見錯誤,是用電腦打字列印後簽名。依民法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以電腦打字或請他人代寫,都不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
第二個錯誤是漏寫日期,第三個則是修改內容時未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此外,遺囑內容也不能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否則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依法主張扣減。
如果對自書遺囑的形式沒有把握,也可以考慮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等方式,但各有見證人人數與程序要求。我建議立遺囑前先諮詢律師,確認形式與內容都經得起檢驗,讓遺囑真正成為家人之間的祝福,而非爭端的起點。